信仰生活三百问 | 188.自杀有什么罪?
07 《安慰释放篇》



188.自杀有什么罪?
我们这里发生了一起信徒自杀事件,他在医院面临着生命的危险,所有的家人、亲属都日夜陪伴着他。但几个月都不见教会任何人去看望他,甚至在出院以后,有些人当面斥责。因为自杀就是杀人,所以信徒都无形中把他看成犯了“杀人罪”。有许多人瞧不起,甚至嘲笑。当然也有同情、可怜。我想不通,这样做公平吗?爱在哪里!世界上,任何人都知道,自杀是最痛苦、最悲惨的事情。为什么信徒却把自杀与杀人连在了一起。杀人是要判死刑的,是犯法,自杀犯什么法?自杀到底罪在哪里?


那位弟兄不知何种原因,曾经对自己实施自杀,又抱怨在医院接受抢救治疗的时候,教会中却没有人前来看望他,使他无比伤心。他的这种心情我完全能理解。我相信他是爱教会的,他一直在等待教会给他送来安慰,向他伸出温暖的手,但他失望了。老实说,我听了你的述说,也对那个教会感到失望,因为他们没有能按着主的教导去做,用简单的做法代替了真诚的劝导和安慰。
但是对于自杀这件事情,我要在这里严肃地告诉你:自杀与杀人无异。我想你能同意,自杀也好,杀人也好,本质上都是用自己的方法去结束一个无辜的生命。你说:“杀别人犯法,杀自己犯什么法?”的确,在世界上没有任何法律来制裁人的自杀(这也做不到),但自杀却触犯了神的“法律”。生命是无价和神圣的,《圣经》告诉我们,我们的生命是出于神的精心创造,因此人生命的主权在于神,神对你我的生命有着绝对的主权,我们如果用一种方法去人为结束生命,这就是故意地破坏神的创造,是违反神旨意的。神何时赐与人的生命,何时收回,却是神主权的事。我们没有一个人能自己决定出生的时间,同样,我们也没有权利决定自己离开世界的时间和方法。今天,我们虽然也对自己的生命拥有主权,但这个主权的前提是神,是神委托我们珍惜并善用这短暂的一生,去寻求人生的意义和价值。到那一天,人人都当向这位生命之主交帐。《圣经》说:“人人都有一死,死后且有审判。”(参来 9:27)而对于一个蒙主救赎的基督徒来说,《圣经》说:“我们没有一个人为自己活,也没有一个人为自己死。”(罗 14:7)因为“我们若活着,是为主而活;若死了,是为主而死。所以我们或活或死,总是主的人。”(罗 14:8)
人生在世,难免遭遇痛苦曲折。《赞美诗》第273首说:“神未曾应许:天色常蓝,人生的路途花香常漫……神却曾应许:生活有力,行路有光亮,作工得息,试炼得恩助,危难有赖,无限的体谅,不尽的爱。”对一个真正对神有依靠的人来说,痛苦的经历是一门功课,能更多地体会神爱之真切,神爱之甘甜,将来乌云散尽,雨过天晴,你再回首以往,就会情不自禁唱出得胜的凯歌。同时经历了属天安慰的你,将能被神用来去“安慰那遭各样患难的人”,(参林后 1:4)为那些需要的人送去光明和盼望。

往期回顾
《一、基本信仰篇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