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仰生活三百问 | 162.县教会可否向聚会点收取奉献款?
06 《教会管理篇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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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2.县教会可否向聚会点收取奉献款?
自从实行堂点发证以来,我县已有20多处聚会点发到证,这些聚会点都分散在贫穷落后的农村。教会多数还没有房子,都是借用信徒的住宅。屋里呆不下,多数都在院内听道,夏天挨热、冬天挨冻、雨天就挨淋,有的教会连个板凳也没有。教牧人员大量缺乏,有一部分信徒已被异端掳去。县教会也未曾派人下来管理牧养,但从今年的一月份起,却规定要从各聚会点的捐项里抽去二分之一给他们发补贴,请问这是合理的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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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(市)教会组织与各聚会点的关系,各地的情况是不一样的,目前在有些地方,县(市)教会组织和各聚会点是直接的从属关系,教会组织(三自或基协,下同)决定各聚会点(或教堂,下同)的人事、经济等,聚会点不单独设财会帐目。县(市)教会组织统一人事、经济,这有利于全县(市)整体工作的开展,如统筹安排资金建堂等。但有的地方,县(市)教会组织只是起到指导或协调的作用,各聚会点在圣工的开展上有充分的自主权,这一关系有利于发动各聚会点信徒的积极性。
还有一种情况是介于上述两者之间,县(市)教会组织按规定的百分比向各聚会点收取捐项。这一做法应当说,既不影响各聚会点的自主权,也有利于整体工作的开展。同时,由于在同一个地区的范围中,各聚会点的情况不可能相同,因此,由教会组织出面,对那些自身有困难而又需要帮助的聚会点提供各方面的服务,显出主内肢体的关系,也为理所当然的事。
但总的来说,我觉得让聚会点独立更有利于自身成长。问题是,县(市)教会组织向各聚会点收取的款项,不应该用命令式,应该首先坐下来经过协商,达成共识,形成条文,使各聚会点与县(市)教会组织的关系更为密切,同心合意地推动当地福音圣工的开展。从来信看,全县多数聚会点尚属初创阶段,上面收取的二分之一的捐项数目似太大了些,应留下更多的钱用于当地教会自身的完善和发展。
其次,收取的款项要保证“取之于信徒,用之于信徒”。县(市)教会组织既然拿了大家的钱,就应当有所作为,为众教会办实事,用实际行动树立威信。你处异端邪说侵扰教会,县教会组织应及时多做培训义工、提高各聚会点负责同工的能力的工作。至于为传道人发补贴也好,开工资薪水也好,只要他们所做的是为了教会,确为神的工人,得工价无可厚非,这有《圣经》的教导可循。(参提前 5:18;路 10:7)另外,收支帐目要公开,遵守财务规则,经得起监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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往期回顾
《一、基本信仰篇》